(2016)大英执33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与凌艳民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凌艳,贺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大英执33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席家沟,组织机构代码:66279969-1。法定代表人兰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凌艳,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崇州市江源镇大庙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709232428。被执行人贺茂强(系凌艳之夫),汉族,生于1970年7月28日,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0072824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凌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艳、贺茂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5170132800894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