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王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王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徐蓬勃,行长。被执行人:王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王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恢复对(2014)新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骞名下��于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公寓3号楼2单元14层中户房产,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王骞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公寓3号楼2单元14层中户房产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