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解佃华与徐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佃华,徐全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413-1号原告解佃华,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全荣,女,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佃华与被告徐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徐全荣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元)。现被告向本院缴纳押金2000元,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全荣的电动三轮车的查封(详见清单或通知书)。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