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水夫与宁波翔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夫,宁波翔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4445号原告陈水夫。被告宁波翔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199号1幢133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518号5楼6楼。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水夫诉被告宁波翔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水夫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水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