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卢加劲与黄秋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加劲,黄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5350号申请执行人:卢加劲,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黄秋伟,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卢加劲与被执行人黄秋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4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427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秋伟的银行存款4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梁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