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志明、江西晨雨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明,江西晨雨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30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明,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江西晨雨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同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江西晨雨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晨雨晖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238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523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眭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