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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瑞中与武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055号原告刘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某名下银行存款89.4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刘某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单(保险单号PZDM20161301000000031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某名下银行存款89.4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