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瑞中与武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055号原告刘某。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某名下银行存款89.4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刘某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单(保险单号PZDM20161301000000031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某名下银行存款89.4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