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粤店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47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刚,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粤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739号原告:陈敦刚,身份证住址广西上林县。被告: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浩涛。被告: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粤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蔡伟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志力,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陈敦刚诉被告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粤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2016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敦刚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陈敦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凡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