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水庆与河南源多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庆,河南源多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073号原告陈水庆,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河南源多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福彩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山顶大厦x号楼xx室。法定代表人李晓阳。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何方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庆诉被告河南源多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庆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陈水庆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候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