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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苏某、刘某、孙某甲损害配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苏某,刘某,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孙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某、苏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孙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2541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苏某财产损失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执行过程申请人撤出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3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