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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文生与刘杰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生,刘杰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韩文生。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珍。委托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生与被告刘杰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韩文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连 友审 判 员 范 红 达代理审判员 张 海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