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文生与刘杰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生,刘杰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韩文生。委托代理人康长江,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珍。委托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生与被告刘杰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韩文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连 友审 判 员 范 红 达代理审判员 张 海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