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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226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甲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0年4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1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8日结婚,生育婚生女马乙某。2003年3月5日生育婚生子马连升。长女马乙某现成年,次子马连升就读于宣州区水东镇中学(初一年级)。2002年,被告在上海务工时不慎摔伤,生活上,原告对被告悉心照顾。期间,被告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双方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14年9月,因家庭矛盾激化,被告及其父亲将原告驱逐出家门,原告居无定所,只能选择在外务工维持生计。此后,被告经常以骚扰电话、淫秽文字短信息的方式侮辱原告人格,伤害了双方之间的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无法容忍。原告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马连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各承担50%;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事项;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居民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女马乙某、婚生子马连升的身份事项。被告马甲某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经本院调查,其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结婚有20多年了,双方之间没有吵过架,没有什么矛盾,有夫妻感情。被告父亲在生活上要求严格,不希望原告穿着太时髦,以便和原告女儿穿着上能区分开来,被告父亲和原告因此有点小矛盾,原告离家外出,不是被告和被告父亲将原告赶出家门的。因为原告拿走了被告的工伤赔偿款5万元,儿子上学没有钱,被告发短信给原告要这个钱,原告没有答复,被告才发短信骂原告的,被告向原告表示道歉。儿子马连升现在才13岁,年龄小需要母亲照顾,被告父亲83岁了,现在水东镇带孩子陪读,被告是肢体贰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照顾儿子,被告父亲没有能力照顾孩子了,被告希望原告回家照顾孩子。被告未举证、未质证。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1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1991年10月28日,双方生育一女马乙某。2003年3月5日,双方生育一子马连升,马连升现在宣州区水东镇中学读书。2014年9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此后,被告多次发辱骂性的短信息给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表示道歉。本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子女,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外出,表明家庭琐事影响到夫妻感情;其后被告发辱骂性的短信息给原告,进一步影响到夫妻感情,但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表示道歉,表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关于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为维护公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夫妻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甲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木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