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3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婚生子孟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直至孟某某18周岁时止”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小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及子孟某某已迁往重庆,无法与之联系,申请执行人原享有的探视权已发生情势变更,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招商银行南京营业部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探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申请执行人原享有的探视权已发生情势变更,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朱启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