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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75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谢某某,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