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慕发忠、程维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慕发忠,程维国,吴建君,慕发军,李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定代表人姜永福。被执行人慕发忠。被执行人程维国。被执行人吴建君。被执行人慕发军。被执行人李丽红。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慕发忠、程维国、吴建君、慕发军、李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0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欠有较多债务,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7027元,执行费1240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9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子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