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托普索公司与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托普索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托普索公司(HaldorTopsoeA/S),住所地丹麦。法定代表人:比亚纳﹒斯蒂芬.克劳森(BjerneSteffenClausen),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原审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凡殿才。上诉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托普索公司(HaldorTopsoeA/S)、原审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皖01民初47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上海,故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托普索公司起诉主张,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行由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建造的“科洋ECOSA湿法硫酸装置”中,使用了托普索公司“冷凝硫酸蒸气生产硫酸的方法”发明专利。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故安徽省阜阳市既是涉案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之一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具有管辖权。托普索公司选择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海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