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德斌与翁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斌,翁火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221号原告刘德斌,男,住武夷山市。被告翁火宝,男,住武夷山市。原告刘德斌与被告翁火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德斌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德斌负担。审判员 蒋叶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