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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宝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宝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39号罪犯孙宝平,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右翼中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通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宝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35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2002)内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宝平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2011年9月28日、2013年8月12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孙宝平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病犯,但能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参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孙宝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孙宝平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为病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宝平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4年。(刑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