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任洪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任洪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洪欣,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国华与任洪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国华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