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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任洪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任洪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洪欣,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国华与任洪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国华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