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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维军、刘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维军,刘燕,颜丙涛,邵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李申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维军。被执行人刘燕。被执行人颜丙涛。被执行人邵洪胜。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维军,刘燕,颜丙涛,邵洪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进入评估程���,因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尚未确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