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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行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与谭成东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谭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行保1号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住址石柱县南宾镇老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509589。法定代表人:谭玲红,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谭成东,男,生于1972年10月26日,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成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谭成东立即停止对位于南宾镇的营业房(面积2662.19平方米)进行装修,诉前保全期限暂定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申请人谭成东停止对南宾镇的营业房(面积2662.19平方米)进行装修。如被申请人谭成东违反上述禁令,我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查封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关粮食购销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位于石柱县南宾镇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