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维菊与蒋智惠,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维菊,张勇,蒋智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3292号原告谢维菊,女,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莲花路78号2单元1-2。委托代理人康如翼,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漆宁,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高山村一社。被告蒋智惠,女,195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陈食镇高山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维菊与被告张勇、蒋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维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