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云伦与逄锦辉、刘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伦,逄锦辉,刘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97号原告张云伦。被告逄锦辉。被告刘树平。本院在审理张云伦与被告逄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逄锦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伦撤回对被告逄锦辉的起诉。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