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宝中与刘大勇、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中,刘大勇,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28号原告:刘宝中,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许艳欣,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勇,现住榆树市。被告:李艳丽,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福利,榆树市弓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中与被告刘大勇、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