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叶艺伟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999号罪犯叶艺伟,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了(2013)龙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在缓刑期内再犯罪,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缓刑,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叶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艺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五月至二0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艺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艺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