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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曦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曦蔓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63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洮西工业集中区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虞白。被告陈曦蔓,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曦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曦蔓价值2501364.63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曦蔓银行存款2501364.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