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郑峰与尚昆、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郑峰,尚昆,何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934号原告王郑峰,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昆,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何健,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受理原告王郑峰诉被告尚昆、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郑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尚昆、何健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倪有丽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五大街45号15号楼2单元6层11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倪有丽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五大街45号15号楼2单元6层11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二、冻结被告尚昆、何健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荆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