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3)中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兴华审 判 员 王晓强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舒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