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旗与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旗,蔡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36号原告王旗,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海洋,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旗与被告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