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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旗与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旗,蔡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36号原告王旗,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海洋,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旗与被告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姚 威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