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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327号原告顾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雪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