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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蒋剑锋与荆海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剑锋,荆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执89号申请执行人:蒋剑锋,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址:阿克苏地区温宿县。被执行人:荆海生,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武陟县。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喀中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荆海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剑锋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海生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201631.58元(其中:合伙出资款1080000元,利息92954元,案件诉讼费14404元,申请执行费14273.5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苗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胡正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