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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35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孙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孙某饮酒后于2016年06月02日18时许,驾驶粤B8Xxxx号脾机动车行驶至龙岗区龙岗大道某地铁站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自北往南横穿龙岗大道由杨高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高某受轻微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高某在报警后,孙某让同车的陈思某顶替为驾驶人,导致民警未能及时对孙某做呼气式酒精检测及血样检测。经调查取证后,当晚21时50分许,民警对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1,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01mg/100m1。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获得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