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福平与李新春、承德市双桥区宏泰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平,李新春,承德市双桥区宏泰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平。被执行人李新春。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宏泰建材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三道河*组。法定代表人李新春,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杨福平与李新春、承德市双桥区宏泰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新春、承德市双桥区宏泰建材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福平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平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