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魏孝国与董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孝国,董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279号原告魏孝国,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被告董会芳,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孝国诉被告董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孝国以借款未到期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孝国撤回对被告董会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魏孝国承担。代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闪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