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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科,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朱科,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城。被执行人惠星,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新城五标段宿舍。朱科申请执行惠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科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惠星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惠星履行本案案件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165元及案件执行费215元。被执行人惠星在交纳215元案件执行费后。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规避本院案件执行。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惠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惠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并经申请执行人朱科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