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与博湖县桦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博湖县桦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办事处(原金桥办事处)西南邻。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被告博湖县桦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博湖县。法定代表人谭江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湖县桦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原告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