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秦某、秦凤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秦某,秦凤岗,陈顺珍,安阳县柏庄镇长青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李潮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23号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艳民,居民。法定代理人刘桂玲,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法定代理人秦凤岗,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秦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陈顺珍,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系被告秦某之母。被告秦凤岗,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顺珍,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安阳县柏庄镇长青屯小学。负责人郜宏伟,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潮英,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秦某、秦凤岗、陈顺珍、安阳县柏庄镇长青屯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第三人李潮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审 判 员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