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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军与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陆柄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陆柄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348-1号原告李学军,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祥,执行董事。被告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梅,执行董事。被告陆柄霖,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陆柄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西政字第05××8号项下的房屋;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集用03××1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被告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集用03××18号土地上的建筑面积为1318.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厂房(总保全标的额27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西政字第0××18号项下的房屋;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集用03××18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被告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集用03××18号土地上的建筑面积为1318.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厂房(详见清单)(总保全标的额27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分别由被告莱州德衡汽车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创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