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应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李应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072号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23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雷辉(受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应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良公司)诉被告李应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良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德良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德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祯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