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孙龄进与黄仁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龄进,黄仁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765号原告孙龄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黄仁新,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龄进与被告黄仁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龄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龄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孙龄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龄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孙龄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