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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志强与被执行人孙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志强,孙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安志强,男,1987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孙记成,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安志强与被执行人孙记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孙记成车籍,孙记成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