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曹家荣与田茂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家荣,田茂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359号原告曹家荣,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专文化,初级爆破工程师,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现住兴仁县。被告田茂来,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家荣诉被告田茂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家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曹家荣承担。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帮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