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彩红与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彩红,居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邹彩红,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居志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邹彩红与被执行人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居志强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彩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居志强按生效判决中确认的给付借款本金189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45元,执行费27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81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