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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进祥诉周建维吴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祥,周建维,吴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5民初207号原告张进祥,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告周建维,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告吴园园,女,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系周建维妻子。原告张进祥与被告周建维、吴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维、吴园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进祥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5年3月13日起,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先后借款四次,共计11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0000元人民币及同期银行的4倍利息。被告周建维、吴园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周建维系朋友关系,从2015年3月13日起,被告周建维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先后借款四次,共借款11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周建维拖延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周建维与被告吴园园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建维、吴园园共同偿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款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建维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写下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建维逾期不还即违约,被告应当归还原告110000元借款,因此欠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周建维、吴园园共同偿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维、吴园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进祥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张进祥已预交,由被告周建维、吴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国代理审判员  赵建松人民陪审员  许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