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吕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男,1997年10月6日出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8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甲来到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3组,趁其婆婆陈某某外出之际,采取强行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陈某某家中,将放在卧室床边坛子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0余元盗走,后购买了VIVO手机一部。2016年5月9曰,民警在垫江县高峰镇络益网吧将被告人吕某甲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0382.5元及VIVO手机一部,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审理查明,垫江县公安局在案发后已将被告人吕某甲盗取的人民币10382.5元及VIVO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吕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甲具有坦白、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同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吕某甲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中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