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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后国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后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陈后国,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公司总经理。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后国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29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