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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何建辐与汤旖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辐,汤旖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225号原告何建辐,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汤旖旎,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辐与被告汤旖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建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