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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房克勤与郭常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克勤,郭常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28号之一原告:房克勤,男。被告:郭常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克勤与被告郭常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克勤以主体不当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克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克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传霞审 判 员  焦玉欣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