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房克勤与郭常礼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克勤,郭常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28号之一原告:房克勤,男。被告:郭常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克勤与被告郭常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克勤以主体不当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克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克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传霞审 判 员 焦玉欣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