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038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侯小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小敏、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7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交往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对她不信任,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现她精神崩溃,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她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91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承认他与原告于2007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但辩称他与原告夫妻感情良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8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协议离婚,2007年7月18日复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未生育共同子女。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离婚后仍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牛家村139号院内盖有坐南向北平房四间,婚后又购置家具一套、金饰一套。另,双方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2800元。2016年5月22日晚,双方因故发生争执,被告王某某殴打原告郑某某致伤,原告郑某某报警,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原告郑某某诉请离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各坚持其诉、辩意见,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西安市长安区医院门诊病历、处方、诊断证明书、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复婚家庭,且生活中感情良好,理应珍惜,现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争执以致不睦,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婚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幸福生活指日可待,且二人至今分居尚不足一月,原告郑某某诉请离婚亦不具备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