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法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正刚房屋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仪陇县建筑总公司,刘正刚,李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建筑总公司。被执行人:刘正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国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仪陇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在四川省仪陇县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刘正刚、李国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正刚、李国勇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12308.6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详细身份信息,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建筑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四川省仪陇县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刘正刚、李国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2308.6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建筑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